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相关介绍︱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相关介绍资料

日期: 栏目:生活常识 浏览:18009 评论:0


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相关介绍


乌鲁木齐市群众政府对于于修改以及废除了整体政府规章的抉择(2022)

一、对于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3件)

(一)对于《乌鲁木齐市乡村落屋宇平安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51号)作出修改。

删除了第十九条。

(二)对于《乌鲁木齐市乡村落建设档案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65号)作出修改。

1.删除了第三十一条。

2.删除了第三十二条。

(三)对于《乌鲁木齐市地皮储备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132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损毁或者移动储备地皮围墙、栅栏以及标识的,由自然资本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修改,恢还原状;形成丢失的,依法负担抵偿义务”。二、对于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除了(7件)

(一)《乌鲁木齐市灵活车营运业、修缮业、买卖业以及报废灵活车接收业治安治理规定》(市群众政府令第28号)

(二)《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本开采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30号)

(三)《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35号)

(四)《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42号)

(五)《乌鲁木齐市乡村落勤俭用水治理条例实行细则》(市群众政府令第74号)

(六)《乌鲁木齐市年夜气传染防治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94号)

(七)《乌鲁木齐市流动生齿设想生养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108号)三、本抉择自觉表之日起实行。修改的规章依据本抉择作响应修改,条文程序响应调解,从新发表;废除了的规章自本抉择发表之日起再也不实用。

乌鲁木齐市群众政府对于于修改以及废除了整体规章的抉择(2010)

一、修改的规章

(一)对于下列政府规章中对于于治安治理处分的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的“《中华群众共以及国治安治理处分条例》”修改为“《中华群众共以及国治安治理处分法》”

1.《乌鲁木齐市阻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市群众政府令第43号)第十三条

2.《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治理暂行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47号)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二条

3.《乌鲁木齐市早夜市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62号)第十九条

4.《乌鲁木齐市群众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治理规定》(市群众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二条

(二)对于下列政府规章中援用其余法律、律例名称不对于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了《乌鲁木齐市公开场合以及食物卫生经营企业修建工程防备性卫生看管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15号)第一条以及第七条中的“《中华群众共以及国食物卫生法》”。

2.删除了《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18号)第一条中的“《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以及退伍布置规定》”。

3.删除了《乌鲁木齐市拆除了守法修建实行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63号)第一条中的“《乌鲁木齐市乡村落布局治理条例》”,并将第一条中的“《中华群众共以及国乡村落布局法》”修改为“《中华群众共以及国城乡布局法》”。

4.删除了《乌鲁木齐市行政法律义务制实行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79号)第一条中的“《乌鲁木齐市行政法律条例》”。

(三)对于下列政府规章无关条款一般文字表述以及用语停止修改

1.删除了《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37号)第十条第一款,删除了第十六条中补缴农业税以及农业特产税的内容。

2.《乌鲁木齐市散装水泥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54号)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经济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委员会”,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为“经济”。

3.《乌鲁木齐市乡村落屋宇拆迁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58号)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房产治理局是本市乡村落屋宇拆迁事件的行政主管部分(下列简称市屋宇拆迁行政主管部分),市屋宇拆迁行政主管部分能够在法定权限内依法托付市屋宇拆迁治理办公室实行本设施规定的无关行政处分。市屋宇拆迁治理办公室在托付范围内,以市屋宇拆迁行政主管部分名义实行行政处分;不患上再托付其余任何构造或者集体实行行政处分”。

4.《乌鲁木齐市优待暮年人规定》(市群众政府令第87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90周岁以上的暮年人按月发放特别生涯补助。特别生涯补助发放规范以及范围,由市卖命老龄事件的机构会同财政部分提出经市群众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表,并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时停止调解。贴补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由财政部分派给卖命老龄事件的机构发放”。

5.《乌鲁木齐市群众防空工程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夷易近用修建应当营造防空公开室,因地质、地形以及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营造,或者营造面积小于高空首层修建面积的,经群众防空行政主管部分按规定权限考核同意后,建设单元应当遵循国家以及自治区无关规定缴纳群众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群众防空行政主管部分易地构造营造群众防空工程”,第十六条修改为“乡村落布局区内新建夷易近用修建,遵循国家规定营造防空公开室的,应由群众防空行政主管部分遵循国家以及自治区无关分级审批的规定审批。未经群众防空行政主管部分审批的,乡村落布局、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不患上发放建设工程布局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二、废除了的规章

1.《乌鲁木齐市无公害农产物治理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71号)

2.《乌鲁木齐市屋宇租赁治理暂行设施》(市群众政府令第98号)三、本抉择自觉表之日起实行。修改的规章依据本抉择作响应修改,条文程序响应调解,从新发表;废除了的规章自本抉择发表之日起再也不实用。

相关推荐

评论留言

暂时没有留言!

我要留言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